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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信息将全面公示

来源:都市晨报 作者:不详 更新时间:2007年11月09日13:08 游览次数:

  包括开发企业主体资格证、项目审批手续、商品房预(销)售内容、销售机构及销售人员资格证

  ■核心提示

  为确保购房者享有充分的知情权,解决商品房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我市制定出台商品房销售信息公开规定。该规定对房产开发企业的销售场所设置、销售场所公示内容提出严格要求。同时商品房销售人员应当经过相关专业培训,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房地产营销师(员)及销售员合格证。销售员必须持证上岗,挂牌服务。

  为确保购房者享有充分的知情权,解决商品房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我市制定出台商品房销售信息公开规定。该规定对销售场所设置、销售场所公示内容提出严格要求。各县(市)、贾汪区房管局参照执行。

  凡批准预(销)售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部门和销售代理机构必须设立规范、固定的销售场所,并在销售前或申请商品房预售前达到规定的要求。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部门及销售代理机构的经营场所要设立醒目的文字,提醒购房者注意查阅房地产开发企业主体资格、项目审批手续等相关资料。销售场所公示内容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主体资格证、房地产开发经营审批手续、商品房预(销)售内容、销售机构及销售人员资格证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项目网上备案、销售代理机构代理销售房项目时,应携带相关资料同时办理销售机构及销售员备案手续。经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部门及销售代理机构和销售员的信息通过徐州房管局政务网(http://www.xzfgj.gov.cn)和徐州网上房地产网(http://www.xzhouse.com.cn)进行公示。

  商品房销售人员应当经过相关专业培训,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房地产营销师(员)及销售员合格证。销售员接待客户时必须持证上岗,挂牌服务,胸牌应载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销售代理机构名称、销售员姓名、编号及照片。

  自2008年1月1日起,在售、新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或初始登记后进行现房销售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部门或销售代理机构以及从事商品房销售的人员,均应到房管局办理实名注册备案手续,方可从事商品房销售。

  各商品房预(销)售场所要按照规定公示各个商品房项目的有关证件资料。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的销售代理机构必须是依法取得《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和《营业执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并订立书面委托合同。

  新 闻 链 接  

  销售场所设置要求

  售楼场所是商品房销售活动的中心,现场可设置接待区、休息区、签约区、展示区、办公区、洽谈区等,配备电脑、桌椅等办公设施,各种资料、档案、图表、证书等公示内容准确、齐全,易看、易懂,销售场所正规有序、宽敞明亮、氛围良好,并建立良好的内部管理制度。

  销售场所公示要求

  (一)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主体资格证

  1、房地产开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公示房地产开发经营审批手续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证;2、土地使用权证;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6、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7、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公示商品房预(销)售内容

  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销售人员应及时向购房人提醒并公示商品房预(销)售项目的以下内容:1、房产测绘部门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绘报告;2、商品房的坐落位置、商品房结构类型、土地权属性质和使用年限、建筑物结构等房屋基本信息;3、商品房的预售套数、预售面积构成(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分摊面积等)、竣工交付使用时间、商品房的价格及计价方式等预(销)售信息;4、标有设计尺寸的项目平面示意图、户型图,依据商品房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制作的沙盘模型; 5、《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6、采取现房销售或期房转现房销售的,应公示《现房销售备案证明》、竣工交付使用通知书,已办理初始登记的应公示《房屋所有权证》(即大产权证)。

  (四)公示销售机构及销售人员资格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部门及销售代理机构应在销售场所公示以下内容:

  1、商品房销售员合格证书或《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2、销售代理机构资格备案证书、营业执照;3、出售人出具的委托代理协议书(代理范围、双方权利和义务等);4、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部门或销售代理机构的地址和联系电话。

  (五)其他应公示的事项

  1、公示《合同法》、《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2、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及物业管理服务方案;3、《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交付使用通知书》;4、有关资质许可部门的服务电话及投诉电话;5、法律、法规要求公示的其它事项。

  销售场所公示内容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主体资格证书、房地产开发经营审批手续(含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和商品房预(销)售项目基本情况应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集中公示,大小一致,不得擅自节选、涂改或添加内容。

  2、为方便当事双方洽谈购房事宜,对不便于悬挂或张贴公示的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部门或销售代理机构应将商品房预(销)售项目相关资料整理印制成商品房销售资料手册,以便购房人查询。

  3、审批实行正、副本制度的,应公示正本;其他的,公示盖有批准(核准)机关印章的复印件(复印件应包括封面及正文,不能缺页);

  4、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代理机构应对提供的证件和复印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5、商品房预(销)售项目说明书和其他应公示的事项应设公示台,在买卖双方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前,销售人员应及时提醒买受人自行查阅上述资料。

(BJ1泡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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